欢迎您访问浙江省自考信息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今天是

免费咨询:16657169113

在线咨询 | 考生交流群 | 公众号

专题: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浙江自考成绩查询网址 市、县(区)咨询电话 准考打印入口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您当前所在位置: 浙江自考网 > 串讲笔记> 合同法学习笔记 违约金责任

合同法学习笔记 违约金责任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即《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2.违约金是一币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如《合同法》规定的,不得以支付违约金代替实际履行。
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成立违约金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1.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只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合同是有效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承担违约金责任也不例外。
三、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违约金数额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这一事先约定与违约时造成的实际损失会产生差异,为保证公平,以及违约金责任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这一特点,法律采取对违约金条款进行干预的原则,即《合同法》规定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上一篇:合同法学习笔记 损害赔偿
下一篇:合同法学习笔记 定金责任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