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省自考信息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今天是

免费咨询:16657169113

在线咨询 | 考生交流群 | 公众号

专题: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浙江自考成绩查询网址 市、县(区)咨询电话 准考打印入口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您当前所在位置: 浙江自考网 >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3、如规定发表权永久受到保护,就不利于作品的利用。此外,从促使作品及早发表、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看,对发表权予以时间限制也是必要的。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著作财产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1、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加死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
  (四)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


上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下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邻接权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