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省自考信息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今天是

免费咨询:16657169113

在线咨询 | 考生交流群 | 公众号

专题: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浙江自考成绩查询网址 市、县(区)咨询电话 准考打印入口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您当前所在位置: 浙江自考网 >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之间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无论作品是否发表。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转于自考365)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制作发行作品时还应尊重表演者权利,与其订约并付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后两种权利对音像制作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音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的权利,则当其不是有权经营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则录音录像制作者虽可以自己大量复制,却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上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表演者的权利
下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广播组织的权利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