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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经历了“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与“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变革的结果。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具有其直接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主要是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3、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到2010年8月止,该公约已有184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加入。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3)协调委员会;(4)国际局,是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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