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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植物新品种权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述
  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2、条件:(1)新颖性,是指商业销售上的新颖性;(2)特异性。
  如果一个品种在提交申请时,显然有别人所共知的任何其他现有的品种,将被视为具有特异性;(3)一致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或特性一致;(4)稳定性;(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二、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1、植物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指独占权和转让权。
  2、植物新品种培育完成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3、审批程序:(1)初审;(2)实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判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3)复审。申请人对于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申请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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