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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的实施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知识产权的实施
  (一)一般义务
  1、协定第41条对于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提出了总体要求。
  2、在公共健康领域,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协商,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的范围。
  3、2005年11月29日将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过渡期延长至2013年。
  (二)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
  1、民事程序
  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允许律师参与诉讼,不得强制当事人出庭;保证当事人的证明权;对秘密信息进行识别和保护
  2、证据
  3、救济:(1)禁令;(2)损害赔偿;(3)其他救济;(4)获得信息
  4、对被告的赔偿
  5、行政程序
  (三)临时措施
  1、临时措施的目的
  2、临时措施的采取
  3、证据与担保
  4、通知与复审
  5、其他必要信息
  6、期间起诉
  7、赔偿责任
  (四)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海关当局中止放行、申请、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中止放行、中止放行的期限、对进口人及商品所有人的赔偿、检查权及获得信息权、依职权的行为、救济、可忽略不计的进口。
  (五)刑事程序:由于刑事程序及刑事处罚通常涉及国家主权,《协定》只提出了笼统的要求,而没有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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