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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1、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2、罢免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机构设置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4、任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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