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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会议制度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会议组成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l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2、举行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3、召集、主持及决议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4、讨论事项
  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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