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行政法治
第一节行政法治的概念与意义
1、行政法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获得与行使,不得恣意妄为的一种公共行政的普遍原则和社会控制方式。
2、人治: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礼治为内容、德治为机制,性善为理念的社会控制方式,是一种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社会控制形式。
3、人治与法治的区别:1)在立法上,人治表现出主观性,法治则表现出客观性,人治使社会缺乏客观而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
2)在司法上,人治表现出宗法性,法治则表现出平等性。
3)在约束上,人治表现出多样性,法治则表现出单一性。
4)在理念上,人治表现出空想性,法治则表现出有效性。
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条件,没有法制则谈不上法治。
2)有了法制不等于实行法治。
3)法治之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5、行政法治的地位:1)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点。2)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难点。
6、行政法治的作用:1)行政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行政法治是推进、深化改革的有效方法。
3)行政法治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的必然选择。
4)行政法治是民主政治实现的可靠保障。
第二节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
1、行政职权法定化:
原因:行政机关管理的行政事务纷繁复杂,与之相适应的行政职权也广泛多样。
要求:一是行政职责法定,二是行政权限法定。
2、行政机构法定化:
3、行政程序法定化:
意义:1)有利于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了解,实施行政参与。
2)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4)有利于监督、制约行政机关。
要求:1)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
2)要求行政人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否则行政行为无效,严重者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责任法定化:
意义:1)在社会生活中,无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实现秩序状态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2)责任行政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
3)责任行政符合我国特定的国情。
内容:1)责任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
2)责任行政要求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3)责任行政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
1)责任行政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制制度。
第三节行政法治的实现途径
1、加强立法工作
存在问题:1)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特别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
2)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
3)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
4)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改进:1)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
2)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求严密细致的原则,面对矛盾,解决矛盾。
3)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则、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
4)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和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发展趋势:1)立法的国际化2)立法的民主化3)立法的科学化与高效化4)立法形式多样化5)
立法发展的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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