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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一

日期:2018-10-21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国际条约。

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

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真题举例:

1、在法律规范的几个组成部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是(B)

A、假定B、处理C、制裁D、条文 (补充)经济法产生于自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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