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省自考信息网!网站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今天是

免费咨询:16657169113

在线咨询 | 考生交流群 | 公众号

专题: 浙江省自考管理系统 浙江自考成绩查询网址 市、县(区)咨询电话 准考打印入口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您当前所在位置: 浙江自考网 > 自考答疑> 自学考试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自学考试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当众批评:   1.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经劝告不听者。   2.评卷教师及复查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指正不改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擅自改动标准者。   4.不按规定记分办法记分,经劝告不听者。   5.私自进入材料保管处和统分处,查询考生分数者。   6.评卷时会客、打电话,不接受劝告者。   7.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卷工作资格。   1.擅自把试卷带出评卷室者。   2.擅自揭封试卷、偷查考生分数者。   3.擅自撕掉、带走考生试卷(包括空白试卷)者。   4.泄露保密号码者。   5.泄露考生分数者。   6.记分有严重错误或错误较多者。   7.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后果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通报批评,取消评卷工作资格外,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自学考试的评卷工作,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阅卷保密号码,造成后果者。   2.随意涂改卷面和考生分数者。   3.丢失考生试卷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作弊者。


上一篇:自学考试文凭是否得到国家承认
下一篇:自考中的学分和考试成绩是不是一回事?

浙江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