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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 责任竞合

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浙江自考信息网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这些责任在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责任竞合有以下特点:
1.责任竞合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如一个行为既违反了合同,又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
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所谓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指行为人承担不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是相互冲突的数个责任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相互并存。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向他人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如财产保管人将保管他人财产使用并造成了财产的毁损。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既可以按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违约行为对待。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个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当事人可以按责任竞合起诉。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允许受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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